官名。元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 置,属客省。员额二人,后增至三十二人,掌奏事给使差遣之役。
官名。亦作“扎萨克”。蒙古语音译,意为“藩封掌印”,即“一旗之长”。掌一旗之政令。清朝内、外藩蒙古及哈密、吐鲁番回部每旗设一人。世袭者循例题请,特简者由理藩院于每旗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
官名。北宋置,属东班诸司使,多用为医官阶官。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从七品。徽宗政和年二(1112)重定医阶官,换为翰林医正。医官寄禄阶。宋置,政和二年(
见“修日历所”。
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其职权为调解、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设会长一人,公断员五至七人。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
见“特奏名”。科举考试的名目之一。(1)宋代有特奏名之制, 亦称之为恩科, 参见“特奏名”。(2)明清时定制,三年一次的乡试、会试之外,特于朝廷有庆典之年加举一次,称为恩科。有时恩科与正科在同一年举行
官名。元朝置,肃政廉访司长官,各道监司设二员,正三品。下辖副使、佥事、经历、知事掌地方监察之事。官名。元置,为廉访司长官,掌纠察官吏、狱讼,兼管农业。详“肃政廉访司”条。
官名合称。十六国后赵指东宫左、右、前、后四卫率。参见《晋书·石季龙载记》。
官署名。清末内阁所属机构。详“内阁承宣厅”。
武官名。湘军在统领之下的临时统兵官。见“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