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贤良忠直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明洪武十四年(1381)于审刑司置,一人,正六品。掌审理刑狱之事。十九年罢。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七日公布的《实业部专门委员会规则》,掌理全国实业及国民经济状况的调查,实业设计,实业法规与商约草案的研究,以及部长交议事项。设专门委
官名合称。正和监为二官。秦汉皆置,属廷尉,掌刑狱审判。西汉时有正、左监、右监各一人,秩千石。正为廷尉的副长官。东汉时置正及左监各一人,省右监,属吏一百四十人。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廷尉》、《后汉书·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明朝永乐时,南京官署均移迁北京,仅留礼、刑、工三部各一侍郎。仁宗以后,又补设各官,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置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都察院,设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等官;通政司,设通政使、右通政等;大
①指执掌国政的大臣。《左传·昭公十六年》: “辟邪之人而皆及执政,是先王无刑罚也。”②宋朝专指宰相以外的执政大臣。包括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尚书左丞、尚书
官署名。宋朝太常寺与大晟府所属机构。掌礼乐之法。
官名。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设。八旗中每旗设二人,共十六人。专司出兵驻防时之调遣诸事,亦可参予审理本旗内之词讼。
因犯罪而罚处劳役的官吏。被降职或处罚的官吏,罪轻的派往远方,罪重的充劳役。《汉书·武帝纪》:“(元狩三年)发谪吏穿昆明池。”注:“师古曰:谪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