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勘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布死刑,复核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五人,主事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告死刑及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刑事、民事等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河南、陕西、四川三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布死刑,复核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三人,员外郎五人,主事四人。
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勘定秋审实缓,宣告死刑及四川、河南、陕西、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刑事、民事等案件。设官有郎中三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司内分设河南、陕西、四川三科,分掌本司所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
官名。五代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由崇政院直学士(直崇政院)改名,选有改术文学者为之。
汉时匈奴侯名。《汉书·苏建传》:“天汉元年,且鞮侯单于初立,恐汉袭之。”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水部司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
元代中书令下设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员,正一品,银印。统六官,率百司,中书令缺,则掌中书省事,助天子理万机。见《元史·百官一·中书令》。明初承元制,设中书省,置左、右相国。吴元年命百官礼仪俱尚左(以左为上
官名,西汉时匈奴置,为地方性长官,各有分地,自己置官属。《汉书·匈奴传》:“诸二十四长,亦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都尉、当户、且渠之属。”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
文书名。清朝高级官署间所使用的平行文。如在京部院之间,各部院与各省总督、巡抚、将军、都统之间,总督与巡抚之间,司道之间等相互行文均用之。文武衙门之间,如督抚与提督、巡抚、司道与总兵,布按二司与参将、游
官名。北宋初置,属西班诸司使。初有以正官充任者,其后但以检校官为之,用为武臣阶官。北宋前期,为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改武臣阶官,换为武经大
官名。西夏置,见“受纳司”。
武官名。见“诸路兵马统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