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掌供宫廷丝织品。隶太府寺中尚方署。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中书门下属官,总领中书门下五房公事,位在堂后官之上。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
辽朝杂役名。属著帐户司承应小底局,由著帐户充任,为宫帐服役。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造械官,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海军造械事务。
官名。即钩盾丞。
“佥都御史”的别称。官名,即佥书院事,元置。元代枢密院、宣政院、宣徽院、太常礼仪院、典瑞院、太史院、太医院、通政院、中政院等皆置此官,为该院主要官员,与主官分掌或共掌院务,或为正三品,或为从三品,极少
即“超转”。宋代官员升迁有超转的规定,亦称越转。参见“超转”。
官名。明朝各苑马寺所属诸苑置,各一人,从九品,掌各苑牧马之事。
州分职吏名。晋代置于诸州,见《晋书·职官志》。北齐司州亦置,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远者得设分厅。掌全省诉讼,审理不服地审厅一审、二审判决上告案不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