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部律学馆
清末商部所辖机构。职掌翻译外洋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各国通商条约,译出后,审慎采择,参以中国律例,编成条款。设总纂、纂修官各二人,以本部司员兼任。派定通晓中外文学者若干员以为翻译,并设供事八人,专事抄写。
清末商部所辖机构。职掌翻译外洋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各国通商条约,译出后,审慎采择,参以中国律例,编成条款。设总纂、纂修官各二人,以本部司员兼任。派定通晓中外文学者若干员以为翻译,并设供事八人,专事抄写。
官名。元朝置,为太府监长官,员六人,正三品。官名。元太府监的长官,秩正三品,员额六人。参见“太府监”。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掌礼店、文州(今甘肃文县、礼县)军民政务。设达鲁花赤、元帅、同知、经历、知事各一员,镇抚二员,蒙古奥鲁官二员。下辖礼店文州蒙古汉军奥鲁军民千户所,秩
宋代科举考试和铨选考试方式之一。其法是使应考人在场屋帘前应考,以避免请人代笔之弊。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命初补入县学的学生,以及各地州县考入太学合格的学生,报到时均须由县学和国子监分别进行帘试。绍
官名。五代后梁太祖开平二年 (908)置,乾化二年 (912) 废。
诏狱名。西汉武帝时置,《汉书·张汤传》记赵王上书告张汤所爱史谒居,“事下廷尉,谒居病死,事连其弟,弟系导官,汤亦治它囚导官,见谒居弟。”导官是春米工场,导官狱是拘系工场工人之处,后来其他罪人均可于此拘
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行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区域,统辖不属于行政系统管辖的疆土。明代卫所的疆土管辖可分以下四个类型:一为沿边卫所,其辖境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约占明代
宋朝三京与开封府合称。参见“三京牧”。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置,员一人,为行在皇城司长官,以诸司副使、内侍都知押班充任。
蒙古语,意为“掌灯烛者”。元朝大都、上都留守司属下仪鸾局,均设烛剌赤提领所,掌殿庭灯烛张设。
参见“农工商部左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