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判分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判厅的分司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守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设置,为地方审判厅的分司机构。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分厅五厅。各厅设推事六人,秩从五品,以其中一人为监督推事,相当于分厅长;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看守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其职掌与地方审判厅同。参见“地方审判厅”。
宋朝“纠察在京刑狱司”省称。
左右丞的通称。唐宋金元诸代以左丞统辖尚书省左司,右丞统辖尚书省右司,故有此称。
官制用语。代理、兼摄之意。汉朝指官吏未授正式官衔暂且代行职权,其位低于正式官职。亦指副职。如假候、军假司马。魏晋南北朝多见,举凡实职、加官皆可假授。北魏更有“假爵”之制。授于假职者,或为临时性,以提高
指皇帝之位。《后汉书·刘盆子传》:“赞曰:赤眉阻乱,盆子探符。虽盗皇器,乃食均输。”注:“皇器犹神器,谓天子位也。”
官署名。元朝设于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掌织造御用丝段,隶工部。秩从七品。置大使、副使各一员。官署名。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秩从七品,属工部,掌织造御用领袖纳失失等段。设大使、副使各一
官名。即殿前承旨都知。
官名。北齐置。参见“柴草部”。
官名。《晋书·羊琇传》记羊“琇少举郡计”。即郡上计吏。参见“上计吏”。
官名。北魏末、东魏、北齐置。统领京畿军士,为京都最高军事长官。东魏迁都邺城后,权势尤甚,孝静帝时,罢六州大都督,其事务由京畿府管辖。北齐时多任用宗室诸王。在宫廷政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演、高湛杀废
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在任职官任职期满或够一定期限移授其它差遣,称为移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