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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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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责任内阁的内部机构。掌内外简任、奏任、委任各官履历稽核存储、开单请简、资格审查、册报,以及文官考试、处分等事宜。以局长、副局长为主官,下设佥事、艺师、艺士、录事等,分理各项事务。

  • 南巴校尉

    官名。十六国前秦置。《资治通鉴·东晋孝武帝太元五年(380)》:“(苻坚以)南巴校尉姜宇为宁州刺史。”胡三省注:“苻秦于南中置南巴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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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辽朝置,所掌不详。重熙中,耶律乙辛为文班吏、掌太保印。

  •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

  • 总宿卫事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宿卫司长官。亦称“典宿卫事”。官名。辽置,见“宿卫司”。

  • 右侍散二命士

    官名。西魏、北周时天官府右宫伯中大夫属官,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五二○《宋永贵墓志》: “大象元年(579),任右宫伯右侍散二命士。”即“右侍中士”的别称。

  • 朱衣直阁

    “朱衣直阁将军”的省称。武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府的直阁属官,秩从四品下,掌警卫宫廷。

  • 禀帖

    见“禀”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