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宣差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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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检察长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总检察厅的长官,见“总检察厅”。

  • 奏可

    省称“可”。谓皇帝允准上奏之事。

  • 铨叙审查

    国民党政府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依照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所有各机关的任用人员,均须填表送铨叙部审查,合格者方能正式任用。此种手续所有文职人员均须履行,如果任用的

  • 皇太妃祇应司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属著帐郎君院,掌皇太妃宫帐侍应之事。由著帐户充其杂役。

  • 京师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审判,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其官有:厅丞一人,从四品。刑科、民科推事官三十人,从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检察长一人,正五品。检察官五人,正六品。见《清史稿·职

  • 东宫学士省

    官署名。南朝梁设,为东宫安置文学侍臣之所。参见《梁书·殷芸传》。

  • 执宪不挠科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 太子副司仓

    官名。金朝置,属宫师府。位在太子司仓之下。掌仓廪出纳薪炭等事。秩从九品。

  • 雕工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雕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 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

    官名。国民党政府于国民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在成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的同时,并设置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其职任为指导自治并调解省县与盟旗的争执。其官署称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在长官之下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