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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徽北院

官署名。唐朝后期宣徽院分南、北两院,各设厅事,各置使一人,以宦官充任。五代迄宋,改用士人。宋朝用以安置罢政之勋旧大臣,与南院通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名籍,郊祀、朝会、宴享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名物;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员,前行三员,后行十二员,分掌四案: 兵案、骑案、仓案、胄案。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其职事分隶省、寺,而使号犹存。哲宗元祐三年(1088)复置,绍圣三年(1096)复罢。南宋不变置。辽太宗会同元年(938)置,掌北院御前祗应之事,设北院宣徽使、知北院宣徽事、北院宣徽副使、同知北院宣徽事,为北面朝官。西夏毅宗置,又称北宣徽院,属次等司,有北宣徽院使,汉官。参见“宣徽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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