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州兼理司法长官

州兼理司法长官

(1)西汉分全国为十三监察区,监察区长官的名称,在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掌京师百官及所辖附近各郡;其他十二监察区的长官称为刺史,所部各郡国的行政与司法均受其监督,有权过问重大的司法案件。有关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东汉以后至魏晋南北朝,州成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划,州刺史成为州的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其时州佐助刺史掌理司法的属官有都官从事。(2)隋唐时罢郡,以州统县,有时州郡互称,称州时长官为刺史,称郡时长官称太守,也都兼理司法。其时州(郡)佐理司法之官有司法参军与司户参军,前者佐理刑事审判,后者佐理民事审判;又有典狱和问事。州有专职的佐助司法的人员,对于徒刑有完全的决定权。(3)宋代以知州为州的长官,兼理司法。其佐助审案的属官有司理参军(其衙门称为司理院,大州分设左右二司理参军,司理院亦分为左右)、录事参军(其衙门称为州院),还有判官与推官亦管审案(他们的衙门设在州衙之内,称为“当置司”);隋唐的司法参军,至宋变成为检法官,专管审问结束后的检法量刑,其量刑的文书并须由录事参军的副署才有效。宋代实行“翻异别勘”制度,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审问完毕以后,必须经录问(即由原审问官以外的其他官员核实口供)后才能进行检法断刑,如果犯人在录问时有翻供,便须移交别的衙门去审问。一个州所以要设三至四个审判机构,就是为了便于在犯人翻供时移送另审。一个案件在录问和检断完毕之后,在行刑之前还须在州衙门“引问”,即由州的长官亲自过堂审问,如果案件原审有问题,州的长官当驳不驳,亦得减原审问官三等处之。元代的州尹、明清的知州,也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掌徒刑的决断。

猜你喜欢

  • 龟占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龟人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太卜下大夫属官,掌以龟甲占卜事或人之吉凶,下设龟占下士以佐其职。正一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 词垣

    指翰林署。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寄陈众仲助教上都作诗》:“学省足清昼,词垣惊蚤秋。”

  • 裀褥郎君

    宫廷给使名。辽置,属裀褥局。见“著帐局”。

  • 应奉翰林文字

    官名。金设于翰林学士院,秩从七品。元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各置五员,从七品。官名。金置,属翰林学士院。员额二十四人,汉人、女真人、契丹人并用,其中汉人十人,女真、契丹各七人。掌文词之事。元承金制于翰

  • 周朝王畿内遂所属的行政单位。以里宰主之。春秋战国时为乡属行政单位。春秋齐国分国为五乡,乡属有州、里,里亦为军事组织单位。战国时秦国所设以里典主之。汉朝为县以下基层行政单位。城、乡均有。通常一里百家,以

  • 传令

    官名。唐朝太子左、右春坊各置四员,流外五品,承受传宣太子之令。流外官名。亦作传令史。唐置于左右春坊,员额各四人,秩流外五品,掌传宣太子命令。

  • 秘书佐郎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后加置,隶秘书省,置四员,从六品,为秘书郎副贰。官名。隋炀帝时置秘书佐郎,以为秘书郎的副职,唐废。

  • 训导主任

    高等学校职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设训导主任一人,由教授或教员兼任,秉承院长或校长旨令,主持训导事宜。

  • 七兵尚书

    官名。尚书省七兵曹长官。三国魏始置五兵尚书,掌管军事行政,领中兵、外兵、骑兵、别兵、 部兵五曹。 晋朝分中兵、 外兵为左、 右曹, 实领七曹,但其长官仍沿称五兵尚书。十六国后燕始改此名。南朝多沿晋制,

  • 驿丞

    官名。明清之驿官。掌邮传迎送之事。未入流。明朝于府、州、县分别置驿,开支由地方销算,设一人管理。清朝亦于各省腹地置驿,设一人管理,有六个省设州属之驿,属直隶州者三人,属散州者五人;有八个省设县属之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