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人口最低限度为一万人,不足一万者依乡自治制办理。市为法人,承监督官署的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且得制定市公约及规则。市的机关,分立法与执行两种,立法机关为市自治会,由市民选举自治会员组织之,市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市公约、市财政、市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市的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为市的代表,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会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普通市市长被选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特别市市长被选后,呈由直接监督官署咨请内务总长任命,但京都市市长应选择三人,呈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择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谓直接监督官署,普通市为县政府,特别市为省长公署,京都市为内务部。市长之下设有行政吏员,襄助一切。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佐理员由市长就市住民中遴选有专门学识者委任之,但须经市自治会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会就市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自治公所设出纳员一人,由市长派充。此外,特别市尚有市参事会,为执行的辅助机关,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及名誉参事员组织之。名誉参事员额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长为参事会主席,开会时市自治会长及会员得列席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参事会的职权以议决提出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委托事项及议定市规则为限。特别市得分区,区设区董,由市自治会选举之。市长及其职员任期三年,但得连任。普通市与乡有相关事务必须联合办理时,得依双方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成立“市乡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岛市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用其特别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采用。

猜你喜欢

  • 宗正中士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宗师中大夫宗正上士佐官,正二命。

  • 尚书左丞

    官名。东汉始置,为尚书台佐贰官,居尚书右丞上,秩四百石。总领尚书台庶务,主管吏民章奏及台内小吏。魏、晋、南朝为尚书省佐官,位次尚书,与右丞共掌尚书都省庶务,率诸都令史监督稽核诸尚书曹、郎曹政务,督录近

  • 隐士

    宋朝士名。徽宗政和八年 (1118) 置,以赐在学选人,正九品。

  • 检法官

    官名。宋朝三司、户部、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及诸路提点刑狱司皆设,负责提供检详各种条法。官名。宋代在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户部、三司、诸路提点刑狱司设置,掌检详法律,以确定刑罚。

  • 保长

    乡役名。宋朝始置。神宗熙宁元年(1068),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之法。三年,始令民间联比以相保任。每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能力者一人为保长。掌率同保之人维持治安。清朝地方编户中亦设。顺治(1644—16

  • 管驾正、管驾副

    海关征税部海班、海事部运输科与巡船班的洋员,地位在管驾官之下。见“征税部”、“海事部”。

  • 官告(诰)

    授官的文凭,即告身。《旧唐书·宪宗纪下》:“启初拜桂管,启吏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启。”唐杜荀鹤《贺顾云侍御府主与子弟奏官》:“《孝经》始向堂前徹,官诰当从幕下迎。”

  • 三州

    三国蜀汉行政区划。蜀汉疆域为益州全境,所辖仅为汉代十三州之一。乃析益州部分辖境置为梁州。益州治所在成都(今四川省成都市),梁州治所在汉中(今陕西省汉中东)。建兴七年(公元229年)诸葛亮伐魏,拔武都、

  • 广捷军指挥

    军官名。广捷军为宋仁宗即位后新建之军,康定初又增募扩大。宋神宗熙宁七年诏颁诸班直禁军名额中有广捷军。熙宁以后广捷军为五十六指挥,分驻陈留、咸平、雍丘、襄邑等二十多处。宋制,每一指挥率五百人,这五百人之

  • 武卫校尉

    官名。东汉末孙权置,吴沿之。《三国志·朱治传》裴松之注引《吴书》: “(朱才)少以父任为武卫校尉,领兵,随从征伐。”官名,东汉末年孙权置,掌领兵征伐。《三国志·吴书·朱治传》:“(朱治)子才,素为校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