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

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

考试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规定文官普通考试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办理。中央各官署及其直辖各地方官署需要人员时,由各官署长官就署内荐任官中选派组织典试委员会,受所属官署长官的监督。考试完毕,由委员长经所属官署长官向铨叙局报告录取者的姓名和成绩。地方各官署需要人员时,由各省行政长官选派组织典试委员会,受省行政长官的监督。考试完毕后,由委员长经省行政长官向铨叙局报告录取者的姓名和成绩。其考试的科目是:国文、历史、地理、笔算、法学通论、经济学。各官署得根据本署业务,加入一、二科目,于考试前一个月登报公布。考试及格者授以补官证书,按照等第高下,依《文官任用法》叙补。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北洋政府又公布《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令》,设典试官、副典试官各一人;襄校官,分科各一人;监试官四至六人。文官普通考试于高等考试后在首都举行,三年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考试。凡年满二十岁以上的中国男子,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得应考:一、有应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二、教育部指定或认可的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三、经地方考试及格录取为“选士”者;四、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考试分为第一至第二、三试,前两试用笔试,第三试用口试。三试平均及格始得录取,第一试均试国文一道;第二试分行政职与技术职两类,行政职试宪法大纲、现行法令解释、策向、文牍等科,技术职按照各专业考试至少四题。录取后得授委任职,但须先行分发学习一年,期满而又成绩优良者,即可作为候补。北洋政府于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布《文官普通考试法》,次日又公布《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法施行细则》,典试委员会的组织大致同前,惟增副典试官为二人,监试官减为二人。考试仍是每三年在首都举行一次,时间在高等考试之后。文官普通考试应试条件同前,只是第三项改为甄录及格者(甄录人员的应考,由国务院先期派员试验经义、史论各一道)。考试仍分三试,科目与以前相同。第三试由典试官、襄校官三人以上的出席,就应试人曾经笔试的各科口试。录取、学习、候补、授官,其规定均与以前相同。此外又规定应试人员须在考试前一个月,各取具同乡荐任官以上京官一人保结,亲赴国务院铨叙局报名,并呈验有关文件。

猜你喜欢

  • 旗牌

    ①明、清官员标志。以写有令字的蓝旗和圆牌颁给地方大员 (如总督、巡抚或钦差大臣),作为具有便宜行事特权的标志。称王命旗牌。②官名。掌旗牌的官称为旗牌官,也简称为旗牌。1、皇帝命令的标志。明清制度,以上

  • 监印处

    官署名。清朝户部所属办事机构之一。顺治元年(1644)置。设满、汉司员各二人,由十四司司员分日轮值,每月更换一次。掌监印信。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 三省监门官

    官名。宋朝置,掌三省门钥。初以小使臣充任,南宋宁宗嘉定四年 (1211),以曾任知县、通判资序人充任。

  • 右光禄大夫

    官名。三国魏置,《三国志·刘放传》:“正始元年 (240) ,更加 (刘) 放左光禄大夫,(孙)资右光禄大夫,金印紫绶,仪同三司。”作为在朝显职的加官,以示优崇,或授予年老有病者为致仕之官, 亦常用为

  • 质正

    官名。一说即“质人”,掌市场平定物价的长官。《庄子·知北游》: “夫子之问也因不及质正获之问于监市履狶也。”高亨《诸子新笺》: “质正即质人,而名质正者,正,长也,官也。如酒正、庖正之例耳。”

  • 左班都知

    宦官职名。宋内侍省与辽三班院均置,为左班宦官的领班。

  • 上嗣

    主的嫡长子或太子。《礼记·文王世子》:“宗人授事,以爵以官,其登馂献受爵,则以上嗣。”注:“上嗣,君之適(嫡)长子。”《周书·萧圆肃传》:“莫不援立太子,为皇之贰。是以《易》称明雨,《礼》云上嗣。”

  • 参赞官

    见“参赞”。

  • 常调

    官制用语。宋朝判、司、簿、尉及其摄官,依不同出身、任数、考数、举主员数,是否流外,升转录事参军或下州令、录,称为常调。以此法升转之官,则称常调官。时有俗语说: “家常饭好吃,常调官好做”。宋制,吏部按

  • 甄别

    官员考核的方法之一。北洋政府制度,凡未经文官考试任用的官吏,适用“甄别”的办法。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的《文官甄别法草案》的规定,甄别的方法有检验毕业文凭、调查经历、检查成绩、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