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科左给事中
官名。明清礼科之副长官。佐都给事中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左、右各一人,秩从八品。永乐中(1403—1424)改为从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设左、右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官名。明清礼科之副长官。佐都给事中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左、右各一人,秩从八品。永乐中(1403—1424)改为从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设左、右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官署名。明清大理寺所属机构,分掌狱讼复审工作。参见“大理寺左寺”。
中国国民党一省的最高党务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省执行委员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均由全省党员代表大会选出,受中央党部的指挥、监督,掌理本省党务。如无特别指明,省党部专指执行委员会而言。省党部与省政府之间的关系如
官名。元置,掌御用之鞶(大带)。属侍正府,参见该条。
官名。西汉中尉的属官有中垒令。《汉书补注》引沈钦韩说:“《通典》引司马穰苴:五人为伍,十伍为队,一军凡二百五十队,余奇为握奇,故一军以三千七百五十人为奇兵,队七十有二以为中垒,守地六千尺,积尺得四十里
官名。东晋置,负责宫殿内侍卫,位在殿中虎贲上。可享有注家籍的衣食客一人。唐朝人修史时,因避讳改称殿中冗从武贲。
官名。唐朝宰相职衔名义。《新唐书·高祖纪》: 武德元年(618)六月“赵国公世民为尚书令,裴寂为尚书右仆射,知政事,刘文静为纳言,隋民部尚书萧瑀、丞相府司录参军窦威为内史令。”罢此衔者即罢宰相之职,《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
凡指郡太守的下属官吏。《后汉书·吴良传》:“吴良字大仪,齐国临淄人也。初为郡吏。”注:“《东观记》曰良为郡议曹掾。”《后汉书·朱晖传》:“后为郡吏,太守院况尝欲市晖婢,晖不从。”汉代郡太守的别称。见《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刑事事项;二、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三、国际交付罪犯事项;四、关于赦免、减刑、复权和执行刑罚事项。
本指饰有花纹之剑。汉制,朝服带剑。晋朝代之以木,谓之班剑。因其为虎贲所持,故晋以后成为随从侍卫之代称,且成为皇帝对功臣之恩赐,可随身进入宫殿,亦作为丧礼时的仪仗。晋朝得赐班剑者,自骠骑、车骑将军至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