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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总局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专司全国查禁鸦片烟毒事务。设大臣五人,提调五人,帮办一人,辖文牍、会计、检查、差遣、收发五所。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八月,朝廷再度提出禁烟问题,同年十月,会议政务处大臣奏拟禁烟章程十条。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禁烟大臣。其官署为禁烟总局,管理鸦片的种植、吸食、纳税事务。禁烟大臣初置四人,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增加一人;下设提调五人,帮办一人,委员若干人。内部组织分为文牍、会计、检查、差遣、收发五所,分理各项事务。后来《议订禁烟暂行章程》中规定全国禁烟事务应由民政部督催,于是禁烟总局为民政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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