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立法院

立法院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十月置,为民国政府五院之一,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掌理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条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并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各委员会及秘书、统计、编辑各处,分理院务。


官署名。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五日设立,为国民党政府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其性质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议会通常具有投不信任票权、弹劾权、质询权,而立法院除具有质询权之外,其他各权,均付缺如。立法委员的产生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不象一般议员由选举产生,故其地位不能与国会相比拟。立法院的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权。立法院制定法律须经过提案、审查、议决、公布等各项程序。提交立法院审议的法律案除中央政治委员会交议者外,不论国民政府交议的法律案,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四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所提法律案,或是立法委员依法提议的法律案,均须先由提案机关拟定法案原则草案,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立法院对于中央政治委员会决定的原则有意见时,得向其陈述意见。凡法律案提出后,须经三读会始得决议,如第一读会认为法律案大体成立,即按照其性质交各委员会分别审查,以审查结果报告第二读会,第二读会对法律案作逐条修正,第三读会为文字的修正。院长斟酌情形,或经委员人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可省略三读会。二、议决预算权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须经立法院审查议决。但立法院只能作节目的增删或数量的核减,不能完全拒绝。三、议决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本为国民政府之权,但须先由立法院议决。四、质询权。立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设施发生疑问时可用质问或询问两种方法请其答复。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无一定任期;立法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命。立法委员不得兼任他职,任期二年,但可以连任。立法院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各该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因事实上的需要并得增置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指定立法委员兼任,并指定召集人。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非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定,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各委员长得列席说明。立法院设秘书处与编译处,掌理院内行政事务。

猜你喜欢

  • 亲王亲事府典军、副典军

    官名。唐制亲王府所辖有亲事府,设典军二人,正五品上;副典军二人,从五品上。掌率校尉以下守卫陪从之事。校尉、旅帅、队正、队副分领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各十六人,亲事三百三十三人。

  • 司稼寺少卿

    官名。见“司稼寺卿”。

  • 小胥

    官名。周朝置。掌教国子的下级乐官。《礼记·王制》: “凡入学以齿。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郑玄注: “大胥、小胥,皆乐官属也。”《周礼· 春官》有“小胥”,佐大胥,“下

  • 提督织造太监

    官名。明朝设提督织造太监南京一员、苏州一员、杭州一员,掌织造御用衣服等事。

  • 总务司

    官署名。清末学部所属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机要文移、审核图书典籍事。辖机要、案牍、审定三科。置郎中二人,总理司务,下设员外郎、主事,分司各职。官署名。民国设总务司,属财政部。参看“财政

  • 上官大夫

    官名。战国楚置。《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上官大夫与之同列。”《新序·节士》: “张仪之楚,货贵臣上官大夫靳尚之属。”官爵名,战国时楚置,职位高贵。《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

  • 木工丞

    官名。原名东园主章丞,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更名木工丞,属将作大匠,为木工令副贰。掌大材,以供东园大匠修造所需。成帝省。官名,汉置,属将作大匠,佐长掌建宫殿用的大木材。参看“木工长”条。

  • 北岳国将

    官名,王莽置。《汉书·王莽传》:“辰星司谋,北岳国将典致时寒,玄炜和平,考星以漏。”

  • 总管旗务八大臣

    见“八大臣”①。

  • 习艺馆

    官署名。唐武则天如意元年(692)改内文学馆置,隶中书省。曾改万林内教坊,寻复为习艺馆。置内教博士十八人、经学五人,史、子、集缀文三人,《庄子》、太一、篆书、律令、吟咏、飞白书、算、棋各一人。玄宗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