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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

官名。国民党政府于国民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在成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的同时,并设置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其职任为指导自治并调解省县与盟旗的争执。其官署称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在长官之下设有副长官一人,参赞二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开会时,指导长官、副长官得派参赞出席指导。凡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处理事件及发布命令,如指导长官认为不当时,得纠正及撤销之。其经费亦由指导长官公署转发。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一月二十五日设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后,行政院亦于二月四日设置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指导长官;惟同年七月内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取消,另设察哈尔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会时,则无关于设立自治指导长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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