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法司郎中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法司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法司撤归民政部,遂废。
官名。清末巡警部警法司长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一人,正五品。掌司事。三十二年,警法司撤归民政部,遂废。
宋朝官员役卒随身、傔人合称。宰相、执政、使相至正任刺史以上有随身,其余官员给傔人,由一人至百人不等,给其衣粮或餐钱。
①爵名。晋朝时即指“公”。隋朝始置,为九等爵之第三等,位郡王下、郡公上,从一品。炀帝大业三年 (607)废。唐朝复置,食邑三千户,从一品。唐末及五代受此封者甚滥。宋置,位郡王下,郡公上,从一品。金朝置
官名。西晋、十六国汉均置,掌辅佐储君皇太弟。职掌同太子太保。见《晋书·河间王顒传》、《刘聪载记》。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十九年(214) 刘备定益州后置,三国蜀沿之。为南中诸郡最高军政长官,多带将军名号,如邓方为安远将军、马忠为安南将军等,统兵,以管理境内少数民族事务。初治南昌县(今云南镇雄),移治平
清朝“军机大臣”之俗称。
官署名。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清朝都察院所属机构。掌稽察内务府事务,兼稽察紫禁城内混入客留闲杂人等之事。雍正四年(1726),设内务府御史四人,十三年裁。乾隆三年(1738)复设二人,由协理陕西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公布的《警察官任用条例》的规定,简任警察官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始能任用;一、曾任简任警察官或专办警察行政事务的简任官经铨叙合格者;二、曾任最高级荐任警
官名。明朝道官。道录司置,左、右二人,从八品,协掌道教事务。
官名。明朝建文(1399—1402)中于郡王府置,二人,以辅弼郡王。进见时,侍坐,称名而不称臣,郡王待之以宾师礼。永乐(1403—1424)初罢。
官名。战国秦始置,秦朝沿置。为政府最高国务长官,辅助皇帝管理政务。亦省称丞相。西汉初唯置一丞相,惠帝六年 (前189)分置左、右,文帝二年 (前178) 又置一丞相,武帝征和二年(前91)复分置。不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