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钱
旧时壮族社会习俗。亦称偿命钱。流行于两广地区。为远古血亲复仇的遗风。旧时,壮族各村寨、宗族或家族间,常发生械斗仇杀事件。被杀者家族或村寨,有替死者报仇之义务。虽经数代,必报方休。被杀者之子孙,如因年幼不能报仇,则植树于庭,待其子与树俱长,乃履行复仇义务。如系误杀,或对方要求和解,乃以牲畜偿命,赔偿牛数十头至百头不等,称为交“人头钱”,两家世仇遂解。
旧时壮族社会习俗。亦称偿命钱。流行于两广地区。为远古血亲复仇的遗风。旧时,壮族各村寨、宗族或家族间,常发生械斗仇杀事件。被杀者家族或村寨,有替死者报仇之义务。虽经数代,必报方休。被杀者之子孙,如因年幼不能报仇,则植树于庭,待其子与树俱长,乃履行复仇义务。如系误杀,或对方要求和解,乃以牲畜偿命,赔偿牛数十头至百头不等,称为交“人头钱”,两家世仇遂解。
唐代渤海国定王大元瑜年号。809 (—说810)—812年,凡4年。
西羌的一支。参见“旄牛羌”(1902页)。
见“甫门河卫”(1048页)。
接待质子之所。又称质宫。东汉置。安帝永初(107—113)中,鲜卑大人燕荔阳至京朝贺,因筑南北二部质馆。《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李贤注称:“筑馆以受降质”。是后,鲜卑邑落120部各遣人质。
亦称永佃地。清末汉族农民为开垦或租种蒙民地,缴纳一定地租而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一般在契经约上注明“永远管业”字样。只准汉人退还,不许蒙民回赎。这种关系的形成,有的因蒙古业主负债于耕种者,无力偿还,将土地
见“高车十二姓”(1919页)。
即《道宗皇帝哀册》(2300页)。
明代蒙古俺答汗兵临北京的事件。嘉靖十三年至二十八年(1534—1549),东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为解决农牧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以各种方式向明朝提出了数百次“通贡互市”的建议,均遭明世宗为首的顽固派
宋代云南大理国(后理国)大臣。白族。大理人。※高泰明第四子。受封为定远将军。初被父派往统矢府(今姚安)镇守。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前后,滇东三37部不断起兵反抗高氏和段氏统治,父率兵讨平之,遂被派
原为※奚族部族名,后作姓氏。为※五部奚之一。据《辽史》,奚于太祖五年(911)为契丹征服。入辽后,是部仍沿此称。至辽圣宗时(982—1031),为三十四部之一,居松州、平州之间,下辖啜勒、速古、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