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托不”,契丹语。是为一地方单位※石烈(相当于“县”,或“乡”)的名称。契丹开国初,创※宫卫制(斡鲁朵),诸宫卫与部族下置石烈。北托不为※突吕不部下之一石烈。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
即“斡剌纳儿”(2427页)。
?—约526北魏宗室。字昙宝。鲜卑元氏(拓跋氏)。文成帝※拓跋濬孙,齐郡王元简子,河间王元若嗣子。幼敏慧,受孝文帝之爱。太和二十一年(497),继河间王爵。宣武帝时,拜定州刺史。娶帝舅高偃女、高皇后妹
?—1775清代新疆维吾尔族伯克。乌什人。原为霍集斯辖属。乾隆二十年(1755),受霍集斯遣派,协擒达瓦齐父子于乌什城郊,献于清。二十三年(1758),从清军征布拉呢敦、霍集占,被围于喀喇乌苏(黑水)
元朝将领。又译忽邻。蒙古亦乞列思氏。※孛秃驸马曾孙,札忽儿臣子。尚宪宗蒙哥汗女伯牙伦公主,称“古列坚”(意“驸马”)。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一作十四年),以诸王脱黑帖木儿结昔里吉劫持汗子北平王那木
明嘉靖年间苗民起义首领。湖广镇筸(今湖南凤凰县境内)人。苗族。嘉靖十九年(1540),遇旱灾,民饥馑,而官吏督征粮款甚急,激起苗民反征粮斗争。二十二年(1543),与贵州铜仁平头(今松桃西南)苗族首领
书名。全称《拉萨中土诸寺及雅隆南部、后藏、北方热振诸圣地希有指南授记镜鉴》。钦则旺波(1820—1892)撰。1840年以后成书。全书40页。原以拉萨木刻版传世。作者系宁玛派僧人,颇有学识,相传曾于1
镇名。位于今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内。宋以前称“诺木斗”,意为“森林地区”。宋改称“牧马营”。明嘉靖十四年(1535),修建威远堡,筑城垣。清康熙十三年(1674),曾设都司。民国十九年(1930)设县
明代藏区部落名。一作哈咂簇。属西宁卫管辖。洪武十三年(1380)归附明朝。其族有户400,口900余。其民无庐室,多罽帐。永乐十七年(1419),其族指挥、千户、百户等入朝贡马,赐之钞、币等。宣德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