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加曼寺

    莎车清真寺名。占地面积与※艾提卡尔寺相当,约16800平方米。阿古柏盘据南疆时扩建。门楼高大宏伟,继进为立有近百根雕绘木柱支撑的大殿和大殿横廊。寺东附经文学堂,可供2000名学生学经文和住宿。院中有面

  • 白人

    古代汉族对白族先民的称谓。亦作“僰人”。“白”与“僰”音近,是译音别字。明清以后统称“民家”。1956年,改称白族。详见“白族”(596页)。

  • 美稷

    汉代地名。隶西河郡。位于今内蒙古准格尔旗西北。一度为南匈奴单于庭。自呼韩邪单于(又称䤈落尸逐鞮单于)附汉,于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先后建庭于五原西部塞80里处及云中,冬,徙居

  • 奥德玛发

    萨满教神祗之一。赫哲语音译,意为“吉星神”或“三星神”。又称“乌什卡”。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赫哲人旧时崇敬它,仅次于天神。神偶以木制,为1大2小的3个木偶。大的高不足1尺(一说约1尺半

  • 五咄陆

    西突厥部落。属十姓部落东厢(左厢),居碎叶川(今楚河)东。共有5部:处木昆律部、胡禄屋阙部、摄舍提暾部、突骑施贺逻施部、鼠尼施处半部。每部设一啜统辖。因与※五弩失毕部不睦,常互相争战。唐永徽二年(65

  • 班里

    见“缚喝”(2416页)。

  • 邢基祗罗回

    南北朝时期柔然国相和学者。西域人。柔然可汗吐贺真西并高昌,子予成乘势役属焉耆、鄯善、龟兹、姑墨等西域诸国,故有希利垔、邢基祗罗回等一些西域学者在柔然任职。他通天文历算、历史变革,辅佐予成可汗。认为“帝

  • 金贤

    1458—1528明代官员、经学家。字士希,号东园。回族。先世默伽(今沙特阿拉伯麦加)人。东来后,占籍永平(治所在今河北卢龙县),明初高祖金洵徙居江苏江宁(今南京),遂定居。弘治十五年(1502)进士

  • 辽天祚帝

    见“耶律延禧”(1309页)。

  • 贞元

    金海陵王完颜亮年号。1153—1156年,凡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