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明末西藏地方政府及宗教上层封授土族地区13个部落首领为土官(藏语称※“昂锁”,意为“内政官”)以进行统治的一种制度。元明时期,青海互助地区属西藏宗教势力范围,土族均已信奉喇嘛教。明万历三十年(1602
元朝大臣。又译卜怜吉带(台)、不怜吉歹(带、台)等。蒙古兀良哈氏。中书左丞相※阿术之子。初任宿卫,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父卒,以勋臣子袭领父军。二十年,与史弼统军镇压建宁黄华起义。二十七年,镇压
见“辖戛斯”(2445页)。
壮语音译。壮族女巫称谓。亦称“都雅”。意为“巫婆”、“鬼婆”。流行于广西。其年轻时常被推选为“囊海”(扮月姑),到中老年后就自称能通鬼神,附近民妇遂带着米、钱、鸡等来向其问卜,久之便成为职业或半职业的
1814—1902清末伊斯兰教经师。字仁山,云南普洱人。回族。出身宗教世家。幼承家学。清道光十四年(1834年),到陕西渭城求学。学成后,在渭城米家庄讲学。曾参加同治元年(1862)陕西回民起义,失败
解放前塔吉克富户对奴隶的称呼。塔吉克语,意为“象牲畜一样买来的人”。多系自坎巨提、那戛尔等地买来的罪犯。在主人家里没有人身自由,一切都听从主人安排。无土地和私人财产。主人有权任意打骂或将其杀死。婚姻也
?—1756清代蒙古王公。又作额璘沁多尔济。喀尔喀赛音诺颜部人。博尔济吉特氏。亲王※策棱第五子,※成衮扎布弟。初授一等台吉,乾隆二十一年(1756),与台吉旺辰多尔济随定边左副将军哈达哈征乌梁海,复进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改作布拉卫,并说清代有布拉山在宁古塔城(今黑龙江省宁安县)西南110里。
地名。为四川盐源县九土司之一。辖境西抵金沙江与中甸连界,东邻明正土司,南接永宁,北临理塘土司。面积大于其余八土司之和。居民以藏族为主。历代由项氏喇嘛承袭,割地自雄,非盐源汉官所能制。地当云南赴打箭炉要
珞巴族博嘎尔部落方言音译,意为神石。旧时珞巴习俗。流行于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以南的珞瑜地方。在每个氏族的重要村子外,均设有一块巨石,凡出征进行氏族复仇和胜利归来的庆祝活动及氏族首领的任职仪式等,均在此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