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契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苗族契约。苗族原无文字,遇借贷时则结草为契。以草1本准银10两计之。请中人为凭证,借债者授债权者草本为据。无利息时只凭草本讨还借贷。尚有结绳合符估治计息之契据。
宋代云南大理国国王段寿辉年号。1081,凡1年。
?—1154金大臣。本名斜也。女真族。徒单氏。海陵王后徒单氏父。天眷二年(1139),为奉国上将军。以告发耶律余睹、吴十结党谋叛事,超授龙虎卫上将军。改户部侍郎,出为济南尹,迁会宁牧,封潭国公。复出为
金代对沪沟河(今永定河)河神的封号。大定十九年(1179)封,初,礼官以祀典所不载,难之,终特准建庙。每岁委本县长官春秋致祭。
即“板升”(1293页)。
①(?—1656)清代蒙古王公。克什克腾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墨尔根诺颜沙喇勒达子。(据《蒙古游牧记》为沙喇勒达孙,达尔玛子。)初服属察哈尔部,天聪八年(1634),林丹汗死后,率
唐吐蕃古地名。即今西藏拉萨。“逻娑川”即指今拉萨平原。《唐书·吐蕃传》言所部居逻娑川即此,为吐蕃赞普北迁逻娑(拉萨)后主要活动地区,属四如建制中之伍如辖内,基本系今拉萨河(吉曲河)流域。唐长庆二年(8
朝鲜族民间传统岁时习俗。又称“除暑气”。流行于现在吉林省延边等地区。此俗现已消失。据朝鲜李朝洪锡谟《东国岁时记》上元条载,夏历正月十五,早起如遇他人,要突然呼喊其名,对方如答应,要立即说:“买吾暑”,
见“鄂伦春族”(2052页)。
行政区划名。明置。元代以前称都云,五代楚时置州,元置县。明洪武十九年(1386),置安抚司。二十九年(1396)改为军民指挥使司,属四川。永乐(1403—1424)时,改隶贵州。弘治七年(1494)置
见“石翌”(4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