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
即“䤈僮尸逐侯鞮单于”(2541页)。
即“䤈僮尸逐侯鞮单于”(2541页)。
乌兹别克族婚俗之一。意谓正式订婚期。一般在办结婚仪式前一段时间举行。依照习惯,通常由女性办理。当天,男方母亲要端着一个用“达斯特汗”(类似餐巾)包着的托盘,带一只大绵羊,在女性亲友陪同下送往女家,并在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穆勤卫。永乐十年(1412)八月,与只儿蛮等10卫同时设立。十月,在其地建站。在前苏联境内阿姆贡河口北岸莽阿臣噶山附近。
见“诸抹”(195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雅哈资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普通百姓间的诉讼。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东至萨喇克河接车臣汗旗界,西至喀喇诺尔接本部右翼中右旗界,南至喀喇莽鼐接车臣汗旗界,北至昭莫多接本部中后旗界。有佐领一个半。会盟于克鲁伦巴尔和屯盟。康熙二十七年(1688),硕垒
见“聂苏泼”(1836页)。
参见“署飒可汗”(2359页)。
即“赫哲喀喇”(2423页)。
怒语音译,意为“集体耕地”。解放前云南省碧江县怒族对伙有共耕的土地称谓。原先每个父系家族公社都有集体公有土地,实行共同劳动,按户平均分配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解放前夕,已将大部分家族公有土地以一块
书名。原名《皇朝通志》,又称《清通志》。乾隆三十二年(1767)嵇璜等奉敕撰,五十二年(1787)成书。126卷。起自清初,止于乾隆末年。体例与《通志》、《续通志》颇异,省去本纪、列传、年谱,仅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