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质制度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又称“坐质”或“坐班”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四川凉山彝族等地区实行的一种反动统治制度。明、清、民国时期,当地统治者命令彝族(主要是黑彝)各家支头人或亲属到府、州、县城去坐牢当人质,三个月、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旦爆发彝族的反抗斗争或其他所谓“违法”事件,便将人质处死。以此作为控扼彝族人民反抗的手段。解放后,将此制度彻底废除。
元代曲家、音乐演奏家。省称“里(李)西瑛。”回回人。先世西域人。占籍松江(今属上海市)。原名木八剌,字西瑛。因身躯魁伟,又有“长西瑛”之称。元曲家阿里耀卿之子。自称居室为“懒云窝”。后为松江名胜之一。
参见“什和勒伯克”(317页)。
参见“外八旗”(575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作都备伯克、都贝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征收2千户范围的粮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七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与民国时期官署名。全称“托河路协领公署”。因所统居民分布在托河一带而得名。康熙年间(1662—1722),清廷为加强对鄂伦春族的管理,在设立布特哈总管衙门的同时,根据鄂伦春族的氏族组织及分布地区,分
?—819唐朝官员、地方割据者。高丽人。※李纳子,※李师古异母弟。知密州(治今山东诸城县)事时,师古死,其女(一作属下)秘不发丧,潜遣使迎继之。元和元年(806)七月,唐宪宗授以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史
参见“山南”(118页)。
见“喀尔喀万户”(2207页)。
拉祜语音译,意为“放债”。旧时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地区对借债的一种称谓。解放前随着当地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放债现象已很普遍,所放债务主要是粮和钱,借债多为贫苦农民,原因主要有青黄不接时缺口粮和生病及婚丧
?—1701清宗室。满族。爱新觉罗氏,和硕简纯亲王济度之子。康熙十一年(1672),封三等辅国将军。二十二年(1683),袭简亲王爵。二十九年(1690),副安北大将军恭亲王常宁,出喜峰口征厄鲁特蒙古